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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惩罚性赔偿机制对监管的辅助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针对电线电缆的生产企业及其他产品企业建立不仅仅是行政性罚款和工商吊销执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是要从法律的角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用严格的惩罚赔偿制度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是对社会诚信的有力保障,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监管部门实行公民举报和社会监管渠道的畅通,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不是仅仅开除市长,局长之类行政处罚,领导固然有失察之责,但是难以补偿广大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道德的损害。诚信是被法律规范的道德,只有从法律的角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用法律保障正义的底线,保障实实在在生产企业的利益,严厉打击投机企业的不法行为,加大惩罚赔偿的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才能保证诚信社会的建立。我国的电线电缆市场,不能因为利益而失去了质量,因为监管而导致柠檬市场,最终因为质量和市场而削弱社会公信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诚信社会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民法的惩罚功能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但是消费者举证太难,现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额度不具有激励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会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机制对企业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对受害消费者的激励性也不够。杭州某消费者为两箱奶粉打了半年官司,工商局前期的检测费用是一万元,打到最后是两倍的赔偿,四箱奶粉。许多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很难举证,诉讼少,诉讼成功的更少。电线电缆市场的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假冒伪劣原材的使用,检测认证和监管的脱节,监理市场的不成熟,监管的不力,监管体系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缺少公民的社会监管等都凸显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政府监管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丌展监督执法活动,打击违法经营,保护市场次序。为此,政府监管执法部门一是要依法行政,适度干预,加强政府监督部门执法中的自律,二是要严格执法,加大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失去生存空问。违法者在非法经营活动中,除了部分是不懂法以外,主要是利益驱动,在权衡预期的获利和惩罚后而为之的。所以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让失信在利弊权衡后的决策不是选择失信行为,最终使失信者失去生存空间。对于电线电缆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失信处罚,除了绳之以法外,还应从经济上加大失信行为成本。
失信经营者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超额获利,如果将其超额获利转化为超额惩罚,则失信者的失信动机就消失了。因此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就会对行业经营者造成相当的威慑力,使失信经营的边际成本远大于它的边际收益,使其经济期望为零或为负。采用经济学原理治理电线电缆市场失信违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的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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